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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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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中国政府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签订日期1972年4月14日 生效日期1972年4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为便利中国人民和南斯拉夫人民之间的友好往来,发展两国航空运输方面相互关系,根据互相尊重独立和主权、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友好合作的原则,就建立两国间以及延伸至两国以外地区的定期航班,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缔约一方给予缔约对方在本协定附件所规定的航线(以下简称“规定航线”)上建立定期航班(以下简称“协议航班”),以载运国际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的权利。
  二、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以下简称“指定空运企业”)在规定航线上协议航班的飞机,经缔约对方民航当局同意,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或某次飞行中不降停飞越缔约对方领土。
  三、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飞机,在缔约对方境内飞行时,必须遵守缔约对方关于航路和国境走廊的规定。
  四、缔约一方在规定航线上飞行协议航班,至迟应在开航前六十天通知缔约对方。
  五、缔约一方空运企业如欲在缔约对方领土内作专机飞行,缔约一方民航当局应向缔约对方民航当局提出申请,由其负责向本国有关当局办理许可和答复。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际业务局”为经营规定航线上协议航班的空运企业,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经营规定航线上协议航班的空运企业将在适当时候指定。

  第三条
  一、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主要所有权和有效管理权,应属于该缔约方。
  二、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如不遵守缔约对方的法令规章,不按照本协定及其附件所规定的条件经营时,缔约对方有权暂停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行使本协定第一条规定的权利,但在通常情况下,应同缔约一方协商后方可行使这种权利。

  第四条
  一、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在经营规定航线的协议航班方面,应遵守平等合理的原则。
  二、为经营规定航线有关班次、机型、班期时刻、运输章程、业务代理事项,由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协商确定,并经缔约双方各自的民航当局同意。
  三、缔约一方领土内规定航线的目的地和缔约对方领土内规定航线的目的地间的客货运价,由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商定,并经缔约双方各自的民航当局同意。

  第五条 缔约一方应在其领土内,为缔约对方指定空运企业指定供经营规定航线所使用的机场和备降机场,并提供飞行协议航班所需的通信、导航、气象和其他附属服务,具体办法由缔约双方民航当局协议。

  第六条
  一、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规定航线上飞行的飞机及其留置在飞机上的正常设备、零备件、燃油、润滑油和机上供应品(包括食品、饮料、烟草等),在进出缔约对方领土时,缔约对方应豁免任何关税、检验费和其它税捐。
  二、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缔约对方领土内加注供规定航线飞机使用的燃油、润滑油和装上供消耗的机上供应品(包括食品、饮料、烟草等),应豁免关税、检验费和其他税捐。
  三、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运入缔约对方领土供在规定航线上飞行的飞机维修用的零备件和机上正常设备,亦应豁免关税、检验费和其他税捐,但应由海关监管,不得在缔约对方领土内转售或移作他用,并应按缔约对方的规定缴纳保管费用。

  第七条
  一、缔约一方关于从事国际航班飞行的飞机进出其国境和在其领土内停留、航行的法令规章,以及关于旅客、空勤组、行李、货物和邮件进出其国境和在其领土内停留的法令规章,均适用于缔约对方指定空运企业在缔约一方领土内的飞机、空勤组和所载运的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缔约一方应及时向缔约对方提供有关的法令规章资料。
  二、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使用缔约对方的机场和技术服务,应按照缔约对方规定的费率付费,但不应高于向从事类似国际航班飞行的其他国家空运企业收取的费用。

  第八条
  一、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为了经营规定航线,有权在缔约对方领土内规定航线的目的地设立代表机构。代表机构的人员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公民,其人数由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商定,并经缔约双方民航当局批准。代表机构人员必须遵守驻在国的现行法令规章。
  二、缔约一方应为缔约对方指定空运企业的代表机构提供协助和便利,并保护在其领土内经营协议航班所用的飞机、器材和其他财产的安全。

  第九条
  一、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缔约对方领土内的收入应豁免所得税,并应准予结汇。
  二、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缔约对方领土内进行商务和财务活动时,应遵守该缔约方的法令和规定。

  第十条
  一、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规定航线上飞行的飞机应具有本国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并携带下列证件:
  1.登记证;
  2.适航证;
  3.航行记录表;
  4.机上无线电台执照;
  5.空勤组成员的执照或证件;
  6.空勤组名单;
  7.注明起讫地点的旅客名单;
  8.货物、邮件舱单。
  缔约一方的上述有效证件,缔约对方应予承认。
  二、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在规定航线上飞行的空勤组成员,应分别为本国公民。

  第十一条
  一、缔约一方对在其境内遇险的缔约对方飞机,应提供向其自己飞机提供的协助。这一义务也包括寻找失踪的飞机和人员。
  二、如缔约一方的飞机在缔约对方境内失事,导致死亡、受伤,或飞机或导航设备显示严重技术故障,缔约对方应指示有关当局:
  1.对旅客和空勤组提供援救;
  2.立即将失事情况通知缔约一方;
  3.对飞机和机上装载物,采取一切安全措施;
  4.查询事故情况;
  5.对缔约一方派出参加查询的观察员,准许他们接近飞机,并给予一切便利条件;
  6.如查询中不再需要遇险或失事的飞机和其装载物,应予放行;
  7.将查询结果书面通知缔约一方。
  有关上述活动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负担。

  第十二条 缔约双方应密切合作,互相支持,保证本协定正确实施。如对本协定的解释和实施发生分歧,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应本着友好合作、互相谅解的精神直接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谅解,应由缔约双方民航当局协商解决,如仍不能达成协议,则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三条
  一、缔约一方如认为需要修改或补充本协定的任何条款,可随时要求与缔约对方进行协商,此项协商应于缔约对方接到建议之日起六十天内进行。本协定的任何修改或补充,经缔约双方换文确认后生效。
  二、缔约任何一方航空当局如认为需要修改或补充本协定附件的规定,可随时要求与缔约对方航空当局进行协商,此项协商应在缔约对方航空当局接到建议之日起六十天内进行。上述航空当局就本协定附件的任何修改或补充所达成的协议,在相互书面通知后生效。

  第十四条 缔约一方可随时通知缔约对方终止本协定。本协定在缔约对方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二个月以后终止,如在期满前,缔约一方提出撤销上述通知,并取得缔约对方同意后,则本协定继续有效。

  第十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七二年四月十四日在贝尔格莱德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塞尔维亚--克罗地亚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如对本协定或其附件的解释和/或实施有任何争执时,应参考本协定所附的英文译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马 仁 辉          米洛万·卓卡诺维奇
     (签字)             (签字)

 附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空运企业所经营的协议航班的往返航线:
  北京--卡拉奇或坎大哈--德黑兰--安卡拉或伊斯坦布尔--布加勒斯特--贝尔格莱德--地拉那--其他第三国的延伸点。

 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指定空运企业所经营的协议航班的往返航线: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境内地点--四个中间降停点--北京--东京--其他第三国的延伸点。中间降停点由缔约双方航空当局以后协商确定。

 三、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有权在规定航线上各降停点之间载运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

 四、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缔约对方领土内一点和另一点间,无权载运收费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不论此项业务的始发站或终点站为何地。

 五、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如在规定航线上作加班飞行,在通常情况下,应在飞机起飞四十八小时前提出申请,并在获得缔约对方指定空运企业同意后方可飞行。

 六、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在规定航线上飞行的飞机,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或某次飞行中,不降停规定航线上的一个或多个中间降停点,并相互通知。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1年7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7月29日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1994年2月2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1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2011年7月29日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本省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第三条 代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第四条 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请假。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书面请假。
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第五条 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应当做好准备,围绕会议议题发表意见,遵守议事规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代表可以就下列事项提出议案:
(一)制定、修改、废止或者解释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二)需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的有关宪法、法律、法规贯彻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三)贯彻实施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中的重大问题;
(四)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依法行使选举权。
第八条 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回答询问。
第九条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的问题和内容应当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十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全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联名,有权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议,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及时转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承办单位必须研究处理并按规定期限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当听取代表意见,改进办理工作,重新研究答复;重新答复后代表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当向交办单位书面报告有关情况。承办单位逾期不办或者敷衍搪塞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
第十二条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代表可以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按地区或者行业组成代表小组。代表小组应当建立活动制度,制定年度活动计划。
代表小组的召集人由本小组代表推选产生,负责组织开展代表小组活动。
代表小组开展以下活动:
(一)学习和宣传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开展视察和调查研究;
(三)联系人民群众,通过走访、约见、座谈等方式听取、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交流履行代表职务的经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代表活动。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进行视察。视察内容应当结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围绕全局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在征求代表意见基础上确定。
代表视察应当深入基层,采取座谈、走访、现场考察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代表按前款规定进行视察时,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协助联系安排,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在本人工作、居住地进行视察。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进行视察。被视察单位应当如实汇报情况,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改进工作。代表遇有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或者其他事项的,应当回避。
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
第十五条 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
第十六条 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可以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
代表列席会议和参加活动前,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做好准备。
第十七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统一安排,开展调研等活动;组成代表小组,分工联系选民,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八条 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代表进行压制、打击报复。
第十九条 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施逮捕、刑事审判以及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应当由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或者上级有关机关报经代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受理有关机关依法提请许可的申请,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被逮捕、受刑事审判以及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执行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报告。
对同时担任两级和两级以上代表职务的代表,实施上述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同时分别报告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的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并按照其中最高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执行。
代表被执行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时,应当主动表明代表身份,并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申诉,执行机关应当在十二小时内转交。
第二十条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应当积极参加履职活动,无特殊情况,每年执行代表职务的时间:省的代表不少于十五日,设区的市的代表不少于十二日,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代表不少于十日,乡、民族乡、镇的代表不少于七日。
代表不在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所辖范围内工作、居住的,在任期内至少到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参加一次代表活动。
第二十一条 建立代表履职情况登记通报制度。由原选举单位代表工作部门,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代表在闭会期间参加活动的情况进行登记,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二条 代表所在单位应当保障代表优先执行代表职务。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时,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时间保证和提供便利条件;其工资、奖金、补贴等福利待遇,均按在本单位正常出勤对待。无固定工资收入、生活困难的代表,由本级财政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的标准,给予补贴。
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时,可以凭代表证或者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证明,优先购买车、船、机票,交通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经费,代表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代表小组活动、代表履职学习的经费,无固定工资收入、生活困难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补贴经费,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编制年度预算,交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编入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执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权。
代表根据履职的需要,可以要求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供相关信息资料,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予以提供。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协助代表全面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履行代表职务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参加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代表履职学习。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保障。
第二十七条 代表应当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自觉遵守社会公德,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要采取多种方式密切联系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接受其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阻碍、拒绝协助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对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代表打击报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支持、纵容、包庇上述违法行为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责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期货业计算机2000年问题第一次联合测试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期货业计算机2000年问题第一次联合测试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
中国期货业计算机2000年问题第一次模拟测试,定于1998年9月26-27日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证管办(证监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做好各参测单位的协调组织工作。
二、各相关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充分注意可能出现的问题。要充分做好技术准备、数据准备,做好每一个环节的操作和记录,积极总结经验教训,为下次全网测试积累经验。
三、要严格遵守“中国期货业计算机2000年问题第一次测试方案”的要求和规定,切实做好本次测试工作。
四、参加测试的期货经纪公司要本着对市场负责的态度,配合期货交易所做好模拟数据录入和模拟结算工作。


中国证券期货业2000年问题小组


中国期货业计算机2000年问题测试方案(以下简称“Y2K”方案),用于1998年9月26-27日交易所及所属会员和相关单位的测试,交易所及所属会员和相关单位必须首先完成本单位计算机硬件设备、操作系统(包括数据库)、中间件、应用软件等方面自测工作。
一、原则与要求
1.最小修改原则;
2.重点优先原则;
3.不包含非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内容;
4.本次测试是1998年11月28-29日第一次联调的基础;
5.要在计算机备份系统下进行测试;
6.建立完善的测试文档。
二、测试准备
1.测试环境准备
● 准备测试用的服务器、网络系统、修改过的应用软件;
● 准备服务器系统安装软件;
● 备份交易所需的各种应用软件。
2.测试数据准备
● 准备1998年9月25日结算后的实际数据;
● 准备1999年12月31日的空仓初始数据。
3.测试文档准备
预先分发《交易席位机测试表》(附表1)、《测试表》(附表2)。
4.测试单位
● 各期货交易所相关部门;
● 选定的期货经纪公司(见附表3);
● 相关的信息服务公司和软件开发商。
要求上述测试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指挥协调整个测试过程。
5.应急方案
● 硬件设备(交易服务器)备份;
● 系统(系统参数、帐户)备份;
● 交易数据备份。
三、测试重点
1.交易
● 挂牌2000年新合约;
● 建立2000年新合约的持仓;
● 跨越2000年后,平2000年前建的仓。
2.结算
● 平仓;
● 交割月的保证金率;
● 利息计算;
● 资金余额。
四、测试方法与步骤
(一)测试方法
1.统一指挥
各参加测试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联调测试工作,并按本方案指挥协调整个测试过程。
2.统一时间
各参加测试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方案中规定的时间、内容进行测试。
3.测试时间与目的
● 9月26日上午模拟1998年9月28日的交易。
目的:检查为“2000年问题”修改的系统能否在2000年前正常运行。
● 9月26日下午1:00模拟1999年12月31日的交易。
目的:为进入2000年准备交易数据。
● 9月26日下午2:30模拟2000年1月3日的交易。
目的:测试为2000年修改过的系统是否能够正确过渡到2000年。
● 9月27日上午模拟2000年2月29日的交易。
目的:检查2000年第一个新合约挂盘是否正常,以及修改过的系统是否适应2000年的闰年现象。
(二)测试步骤
1.9月26日上午
● 9月26日上午北京时间8:00参加测试的单位将计算机系统时间改为1998年9月28日8:00;
● 在当前合约中加入2000年标准合约(事前将2000年新合约代码、分节时间、每节交易品种通知参加测试的单位);
● 交易所及会员单位工作人员于8:30之前做好系统初始工作,包括主机撮合系统、行情发布系统、异地交易系统等;
● 8:30-9:00会员单位登录计算机交易主系统;
● 9:00正式开市(注意开市铃声是否按时奏响);
● 交易过程中,交易所工作人员和会员单位根据测试情况表的内容逐一进行正确性检查;
● 10:00闭市(闭市铃声是否按时奏响);
● 交易所和会员单位进行结算,并检查结算结果的正确性;
● 各会员单位检查核对交易中各项功能、结算报表的正确性,并填写测试情况表。
2.9月26日下午
● 北京时间下午1:00将系统时间改为1999年12月31日早上8:30,并准备好空仓数据;
● 系统时间8:30-8:40交易所和会员单位作好系统初始化工作;
● 系统时间8:40-9:00会员登录,会员单位检查持仓、资金、结算价等初始数据的正确性;
● 系统时间9:00开始交易;
● 系统时间9:20闭市,并进行结算;
● 北京时间下午2:30将系统时间改为2000年1月3日早上8:30;
● 系统时间8:30-8:40交易所和会员单位作好系统初始化工作;
● 系统时间8:40-9:00会员登录,会员单位检查持仓、资金、结算价等初始数据的正确性;
● 系统时间9:00开始交易;
● 系统时间10:00闭市,交易所及会员单位进行结算并检查结算数据的正确性。
3.9月27日上午
● 9月27日上午北京时间8:30将系统时间改为2000年2月29日早上8:30,并准备空仓数据;
● 在当前合约中加入2001年1月份标准合约(事前将2001年1月份新合约代码、分节时间、每节交易品种通知参加测试的单位);
● 交易所及会员单位工作人员于8:30之前做好系统初始工作,包括主机撮合系统、行情发布系统、异地交易系统等;
● 8:30-9:00会员单位登录计算机交易主系统;
● 9:00正式开市(注意开市铃声是否按时奏响);
● 交易过程中,交易所工作人员和会员单位根据测试情况表的内容逐一进行正确性检查;
● 10:00闭市(注意闭市铃声是否按时奏响);
● 交易所和会员单位进行结算,并检查结算结果的正确性;
● 各会员单位检查核对交易中各项功能、结算报表的正确性,并填写测试情况表。
4.9月27日下午
● 系统恢复
五、测试结果分析
● 9月28日下午5:00前会员单位将测试情况表传真给交易所;
● 9月28日-10月9日,交易所汇总测试情况表,整理测试反馈信息,针对出现的问题,制定解决方案;
● 10月12日前向中国证监会计算机2000年问题小组提交书面报告测试情况和已制订的解决方案。

附件1 交易席位机测试情况表
各出市代表请认真严格地按测试内容进行测试,做好测试情况记录,并交至计算机工程部。
会员名称:________会员号:________ 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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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常(√) | |
| 测试内容 | | 说 明 |
| | 不正常(×) | |
|------------|--------|----------|
| 初 | 资 金 | | |
| |--------|--------|----------|
| 始 | 行 情 | | |
| |--------|--------|----------|
| 化 | 持 仓 | | |
| |--------|--------|----------|
| 过 | 交易参数 | | |
| |--------|--------|----------|
| 程 | 时 间 | | |
|------------|--------|----------|
|开闭市 | | |
|------------|--------|----------|
|分节的交易品种 | | |
|------------|--------|----------|
|制作、撤销、查询预备单 | | |
|------------|--------|----------|
|定单的输入、查询、撤销 | | |
|------------|--------|----------|
|成交合约查询 | | |
|------------|--------|----------|
|历史持仓查询 | | |
|------------|--------|----------|
|平仓盈亏表 | | |
|------------|--------|----------|
|资金情况表 | | |
|------------|--------|----------|
|标准合约查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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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市代表签名:
1998年__月__日

附件2 会员单位综合测试情况表

会员名称:________会员号:________ 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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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异地下单系统 |
|--------------------------------|
| 初 | 资金 | |
| |--------|-------------------|
| 始 | 行情 | |
| |--------|-------------------|
| 化 | 持仓 | |
| |--------|-------------------|
| 过 | 交易参数 | |
| |--------|-------------------|
| 程 | 时间 | |
|------------|-------------------|
|开闭市 | |
|------------|-------------------|
|分节的交易品种 | |
|------------|-------------------|
|制作、撤销、查询预备单 | |
|------------|-------------------|
|定单的输入、查询、撤销 | |
|------------|-------------------|
|成交合约查询 | |
|------------|-------------------|
|历史持仓查询 | |
|------------|-------------------|
|平仓盈亏表 | |
|------------|-------------------|
|资金情况表 | |
|------------|-------------------|
|标准合约查询 | |
|--------------------------------|
| 行情系统 |
|--------------------------------|
|能否正常接收行情 | |
|------------|-------------------|
|技术分析系统 | |
|--------------------------------|

| 财务结算系统 |
|--------------------------------|
|查询、增减客户资金 | |
|------------|-------------------|
|客户持仓 | |
|------------|-------------------|
|结算后报表打印 | |
|------------|-------------------|
|利息计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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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参加测试单位名单
1.参加测试的期货经纪公司:
(1)中粮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2)金鹏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3)浙江新世纪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4)四川天元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5)上海新宇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6)河南格林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7)常州建证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8)双飞龙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9)山东三隆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2.参加测试的信息服务公司:
(1)郑州大学豫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复旦金仕达计算机有限公司
(3)大连金石电子有限公司
3.参加测试的应用软件开发商:
(1)世华国际金融信息有限公司
(2)上海霸财数据信息有限公司
(3)新华财经信息公司
(4)路通资讯香港有限公司



199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