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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放射性药品进出口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15:47: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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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放射性药品进出口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 国家原子能机构


关于加强放射性药品进出口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原子能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上海市药品检验所、各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单位: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第18条的规定,“进出口放射性药品应当报卫生部审批同意后,方得办理进出口手续”。据查,近年来个别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发生器及其配套药盒,放射免疫分析药盒等放射性药品;少数医疗单位和个人使用未经批准的
进口放射性药品,严重违反《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为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要结合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14号《关于继续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对放射性药品的进口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
查结果报告卫生部和国家原子能机构。
为了加强对放射性药品进出口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放射性药品的进出口业务由对外经济贸易部指定的具有放射性药品经营权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对外贸易的规定办理。
二、进出口放射性药品,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并汇总后报卫生部药政管理局审核批准。据此签定进出口合同。
三、申请进出口放射性药品需填写《放射性药品进出口申请表》,并附合同副本,经审查合格后,发给《放射性药品进出口准许证》。
首次进口的放射性药品应按照《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卫生部药政管理局报送有关技术资料。
四、放射性药品的进口检验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和上海市药品检验所承担,检验合格后方准进口。



1996年6月20日
             分析关于保护耕地的规定

             北安市人民法院 钱贵

  由于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耕地较少,因此保护耕地成为我国土地管理立法的重要内容。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就专设了一章“耕地保护”。保护耕地的主要措施有:
  一、实行耕地占用补偿制度,为了防止非农业建设导致耕地减少,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二、实行耕地问题不减少措施,为了确保各个地区耕地问题不减少,《土地管理法》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下令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业务量,进行异地开垦。
  三、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家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区则是指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按照规定,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和名、优、特、新农产品生产基地,高产、稳产田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以及经过治理、改造和正在实施改造计划的中低产田,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以及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
  四、节约使用土地,禁止闲置、荒芜耕地,《土地管理法》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五、鼓励合理开发未开发利用的土地,未被开发利用的土地,有的是可以开发的,有的则不宜开发。不能为了增加农用地而去盲目地开发利用未被开发利用的土地。因此,开发利用未被开发利用的土地,必须特别强调“合理”开发。合理开发,就是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前提下的开发。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合理开发利用未被开发利用的土地,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六、鼓励土地整理,防止土地破坏和污染,提高耕地质量,耕地保护不仅要确保耕地的数量,而且还要确保耕地的质量。为此,《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鼓励土地整理”,要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华丽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同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当事人以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当事人以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答复

1995年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4)皖行监字第06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已作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最终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争议拒绝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以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