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实施一年评估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实施一年评估工作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9〕1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市政府令第155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08年5月1日修改施行至今已1年。为推动立法机关、实施机关与社会的良性互动,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宁波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甬政发〔2008〕78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对《规定》实施1年的情况进行立法后的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目的
通过对《规定》的立法技术、立法内容、实施绩效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和综合评价,并提出处理意见,为完善《规定》和改进行政行为做主要参考。
二、评估内容
(一)《规定》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方面。《规定》的宣传情况;相关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范围方面。行政机关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行政机关依申请人申请公开有关政府信息的情况;行政机关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的预公开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程序方面。政府信息公开的及时性问题;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提交情况;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申请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情况。
(四)行政复议和诉讼情况。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监察部门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举报情况;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情况;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的赔偿情况。
(五)其他需要评估的内容。《规定》设置的有关信息公开的制度的可行性情况;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的建立情况;《规定》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评估阶段
(一)自评阶段:5月30日前。由各地、各部门对《规定》实施1年来的情况进行自我总结,形成自评报告。
(二)检查阶段:6月1日到6月20日。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法制办对各地、各部门贯彻实施《规定》的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估。
四、工作要求
(一)客观分析、认真总结。各地、各部门要以此次评估工作为契机,对《规定》进行系统的再学习。要结合评估工作要求,对《规定》实施1年来的情况进行系统、全面的回顾与总结。要结合工作实际,对《规定》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进行认真的分析与研究。
(二)规范自评、及时上报。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评估内容中规定的五方面内容进行总结,形成自评报告。报告中有关数据统计时间截至2009年5月1日。自评报告请于5月底前报市政府办公厅。
联系人:葛立楠,联系电话:87182565;
邮箱:geln@ningbo.gov.cn。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关于医疗合作的议定书(1998年)
中国政府 摩洛哥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关于医疗合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8年4月22日 生效日期1998年4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为加强两国之间的医疗合作,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摩洛哥王国政府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摩洛哥王国派遣若干医疗队。医疗队的数量、专业构成、工作地点、组成,将根据摩洛哥卫生部的要求由双方共同确定。上述内容详见附件,并可由双方通过函信加以修改。
第二条 为帮助中国医疗队更好地组织其活动与生活,摩方同意接受中方派四名管理人员到摩洛哥。这个管理小组的旅费、生活费由中方负责。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将与摩方人员密切合作开展工作,相互交流经验,并协助对摩方医务人员进行在职培训。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将遵照摩洛哥卫生政策,遵守摩洛哥现行卫生法律、法规。除非摩方要求并经摩洛哥卫生部批准,中国医疗队不从事法医工作。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在摩工作期间,摩方保证每月提供津贴。该津贴金额见下表。津贴金额的确定是根据医疗队员所属级别(专科医生、队长或其他人员)以及他们被派遣到摩洛哥根据法规所划分的A、B、C类地区的不同省份、大区。
地区类别 专科医生和队长 其他队员
A(+25%) 6250 3750
B(+15%) 5750 3450
C(+10%) 5500 3300
该津贴总额的50%根据现行摩洛哥法规可汇出。
第六条 上述第五条所指的津贴费,由摩方每月月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摩洛哥王国大使馆在拉巴特的摩洛哥银行开立的第2406200066-J的帐户上转帐。
第七条 摩方还保证负担中国医疗队员赴摩工作和离摩返回的往返旅费。摩方还无偿向其提供装备好的住房并负担水电费和交通。
第八条 摩方还将提供中国医疗队在摩工作期间所需的医疗设备和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关于针灸所需的器械由中方提供并由医疗队保管和使用。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所需的中国器械和药品以及个人行李和生活用品由中方负责运至摩洛哥,摩方根据摩现行法规负责办理报关免税手续和在摩境内的运输。
由中国运至摩洛哥为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器械、个人行李及生活用品由摩方免除关税、捐税和税金。
第十条 中国医疗队队员将在与摩洛哥同行同等的条件下工作。享有中方和摩方各自规定的假日。此外,每年享有一个月带津贴的休假,摩方提供中国医疗队每两年一次在摩洛哥境内度假的交通和卫生部所属的地方住宿。
第十一条 摩方承担中国医疗队队员在摩期间应缴的各种直接捐税和税金。
第十二条 中国医疗队队员因工伤残、死亡,按摩方现行法律规定,享有由摩政府提供的抚恤金。抚恤金按上面第六条条款的方式由摩方向中方支付。
第十三条 在摩期间,中国医疗队员应遵守摩洛哥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摩洛哥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四条 本议定书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 本议定书取代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八日的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如双方默示继续,本议定书将延长同样的期限,除非双方任何一方在期满前三个月提出终止。
本议定书于1998年4月22日在拉巴特签订,共六份,中文、阿拉伯文和法文各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三种文本均有同样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摩洛哥王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穆 文 阿卜杜勒·乌海德·埃尔·法西
中华人民共和国 摩洛哥王国卫生大臣
驻摩洛哥王国大使
附件: 中国医疗队分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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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 疗 队 名| 专 科 人 数 |进点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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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达特队 |外科3五官1骨科1针灸1眼科1心内1 |1999年|
|(14人) |麻醉2妇产2翻译1厨师1 | 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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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塞马队 |外科1五官1骨科1针灸1心内1麻醉2 |1998年|
|(17人) |妇产3皮肤1消化内1神外1神内1 | 10月 |
| |内分泌1翻译1厨师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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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拉喀什队 |烧伤2烧伤护士2翻译1(马拉喀什队和沙|1998年|
|(4人) |菲队合用翻译) | 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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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菲队 |妇产2针灸2翻译1(沙菲队和马拉喀什队|1998年|
|(5人) |合用翻译) | 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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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西地亚队 |外科2五官1针灸1眼科2骨科2妇产2 |1998年|
|(13人) |泌尿外科1翻译1厨师1 | 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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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罕默地亚队 |针灸2妇产1外科1麻醉1翻译1 |1998年|
|(6人) | | 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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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克内斯队 |烧伤2烧伤护士2骨科2针灸1整形1 |1999年|
|(10人) |翻译1厨师1 | 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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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塔扎队 |外科1五官1骨科1泌尿1针灸3麻醉1 |1999年|
|(13人) |妇产2眼科1翻译1厨师1 | 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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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齐拉队 |外科1五官1骨科1眼科1麻醉2妇产2 |1999年|
|(10人) |翻译1厨师1 | 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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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温队 |外科1麻醉1骨科1针灸1妇产2儿科1 |1999年|
|(11人) |眼科1五官1翻译1厨师1 | 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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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加迪尔队 |烧伤2烧伤护士2针灸2翻译1 |1999年|
|(7人) | | 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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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菲基格队 |外科1骨科1妇产1五官1眼科1翻译1 |1999年|
| (7人) |厨师1 | 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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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计 | 117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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