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时间:2024-06-27 15:33: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9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

为全面推行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并审议通过了《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四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管理全国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五条 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二章 清洁生产审核范围

  第六条 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七条 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提出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目标。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

  (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有毒有害原料或者物质主要指《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

  第九条 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提出初选名单,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确定,每年发布一批,书面通知企业,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将名单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

  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分析企业有毒有害原料使用量或者有毒有害物质排放量,以及可能造成环境影响严重程度的基础上,分期分批确定,书面通知企业,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

  第三章 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

  第十条 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公布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所在地址、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省级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企业公布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 列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二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两次审核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二条 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拟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计划,并按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的内容、程序组织清洁生产审核。

  第十三条 清洁生产审核程序原则上包括审核准备,预审核,审核,实施方案的产生、筛选和确定,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等。

  (一)审核准备。开展培训和宣传,成立由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小组,制定工作计划;

  (二)预审核。在对企业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确定清洁生产审核重点和器乐清洁生产目标;

  (三)审核。通过对生产和服务过程的投入产出进行分析,建立物料平衡、水平衡、资源平衡以及污染因子平衡,找出物料流失、资源浪费环节和污染物产生的原因;

  (四)实施方案的产生和筛选。对物料流失、资源浪费、污染物产生和排放进行分析,提出清洁生产实施方案,并进行方案的初步筛选;

  (五)实施方案的确定。对初步筛选的清洁生产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可行性分析,确定企业拟实施的清洁生产方案;

  (六)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清洁生产审核过程和结果、清洁生产方案汇总和效益预测分析、清洁生产方案实施计划等。

  第四章 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四条 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自行组织开展为主。不具备独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企业,可以委托行业协会、清洁生产中心、工程咨询单位等咨询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十五条 协助企业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拥有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技术和污染防治管理,了解清洁生产知识,掌握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技术人员;

  (三)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高效率服务的制度措施。

  第十六条 列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中央直属企业应当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送当地环境保护和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十七条 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报送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第十八条 各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指导和督促企业按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中提出的实施计划,组织和落实清洁生产实施方案。

  第十九条 各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咨询服务机构应当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立国家级清洁生产专家库,发布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导向目录和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培训,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建立地方清洁生产专家库。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以及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后成效显著的企业,由省级以上发展改革(经济贸易)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表彰,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二条 各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和实施国家重点投资计划和地方投资计划时,应当将企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中的节能、节水、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预防污染等清洁生产项目列为重点领域,加大投资支持力度。

  第二十三条 排污收费可以用于支持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对符合《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清洁生产项目,各级财政部门、环保部门在排污费使用上优先给予安排。

  第二十四条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根据需要安排适当数额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第二十五条 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费用,允许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者相关费用科目。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企业内部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对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中成效显著的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第十条规定的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对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企业,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企业委托的咨询服务机构不按照规定内容、程序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核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经济贸易)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公布其名单。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关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泄露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相应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军工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审核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审核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施行以来,不少地区反映,有不少纳税人以会议费、广告费等名义多扣除业务招待费、捐赠支出的情况;也有不少企业在税法规定之外提取各种准备金,严重扭曲了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的原则。为此,特对加强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费用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按照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原则上都应据实扣除。除国家税收法规(指条例、细则,财税字、国税发、国税函发等文件)明确规定者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各项费用不允许计提准备金(包括各种职业风险准备基金),而应在实际发生时据实扣除。

有关部门从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角度出发,批准纳税人提取的管理费等费用的提取比例、标准,批准提取的准备金,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的依据。纳税人在年终申报纳税时,应依税法规定将多计的费用或准备金余额转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不得以准备金形式结转以后纳税年度。

对纳税人税前扣除的各项费用,税务机关都有权依税法规定对其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凡纳税人扣除费用项目名不符实,或以准备金等形式多扣除费用,而在年终申报纳税时未作调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视其情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996年11月12日
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词

董振宇


公诉机关认定案情:

  2009年1月18日21时许,在某县歌厅门口,王某因倒车问题同陈某发生口角,王某叫屈某叫同伴齐某、刘某等人。后王某等对陈某、史某等人进行殴打,并将陈某头部、手部,史某左眼部打伤,经鉴定史某伤为轻伤,陈某为轻微伤。案发后王某、屈某等人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结果:

  2009年4月15日该县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对王某、屈某等提起公诉。在诉讼中,陈某等向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调解达成一致意见。
  开庭时,本人担任屈某辩护人,提出屈某无罪辩护意见。
  2009年6月18日,法院判决:屈某犯寻衅滋事罪,免于刑事处罚。
虽然本人辩护意见未被法院完全采纳,但本人认为此次辩护是一次精彩、成功的辩护。本人依然坚持自己的辩护观点。


附: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屈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依法出庭,根据法庭调查明事实,结合法律规定,本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屈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也不构成其他犯罪。理由:

一 、确定一个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必须确认其同时具备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缺乏其中任何一个
方面都不行。被告人屈某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客观上没有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

构成寻衅滋事罪,在主观方面中只能是故意,既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出于逞强斗狠、耍威争霸或开心取乐、寻求刺激等不健康动机而实施的犯罪。

而本案被告人屈某并没有这种犯罪动机。

刑法理论告诉我们,犯罪主观方面,即行为人的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目的与动机具有客观性。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不是停留在其大脑中纯主观思维活动,他必然要支配行为人客观的活动,这样必定会

通过行为人一系列的活动客观活动起来。本案中屈某做什么了?反映了什么?
在检察院审查起诉讯问被告人王某笔录第二页,王某答:“陈某说你怎么那么牛*,是单挑还是找人?我说怎么都行!屈某拦着我。”从这可以看出,在王某与陈某开始发生争执时,被告人屈某下车后没有参加到争执当中,是进行劝解,拦着的,完全是一种息事宁人的态度。

屈某跑进101房间,告诉同伴: “王某和别人嚷嚷起来了,出去看看”.其目的是什么?
在检察院审查起诉询问屈某笔录第二页:“问:你到歌厅叫人知道不知道会发生什么后果?(屈某)答:不知道,我只是想叫人劝一下,没想到打起来”。

从歌厅出来后,屈某在歌厅门口南侧站着,根本没有打人,更谈不上随意殴打他人。亦说明屈某没有有逞强斗狠伤害他人的故意。“只是想叫人劝一下,没想到打起来”。
在所有公安机关询问被害人的笔录中,没有被害人与屈某争执的内容。得不出屈某有逞强斗狠耍威风的不良动机结论。

本辩护人请合议庭注意:屈某进歌厅房间“只是想叫人劝一下”的解释与拦着王某、出来后在门口旁站着没打人等一系列行为表现是一致的,当庭陈述与检察机关笔录记载也是一致的,所以本辩护人认为:是真实、可信的。

本辩护人反对公诉人仅仅因为屈某到歌厅房间告诉其他人“王某和别人嚷嚷起来了,出去看看”这一句话,就认为屈某有罪的观点。这样的结论是主观,片面的,是与我国刑法定罪原则相违背的。而应将其主观方面与客观一系列行为作为一个整体加以判断。
总之,以上事实说明:在王某与陈某冲突的整个过程中,屈某始终没有寻衅滋事的故意与行为,也没有故意伤害的故意与行为。

二、本辩护人特别请合议庭注意: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所有笔录中没有屈某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的证据。有的只是无罪证据即上面提及的在检察院审查起诉询问屈某笔录第二页:“问:你到歌厅叫人知道不知道会发生什么后果?(屈某)答:不知道,我只是想叫人劝一下,没想到打起来”。

三、屈某与其他被告人不构成共同犯罪。